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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通運輸統計管理制度》

2024-02-2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交通運輸統計管理,規范交通運輸統計活動,提升統計工作水平,充分發揮交通運輸統計在服務經濟發展、行業管理和公眾需求的基礎性、導向性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交通運輸統計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20號)以及國家、省有關制度和規定,結合全省交通運輸統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在云南省行政區域內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單位依法組織開展的交通運輸統計活動。
       本制度所稱交通運輸統計活動包括:鐵路、公路、水路、民航、郵政及城市客運領域和綜合交通運輸統計活動。
        第三條 交通運輸統計工作堅持黨的領導,遵循“科學嚴謹、實事求是、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順應交通運輸與統計發展規律,維護統計工作科學性、權威性,全面發揮統計監督作用。
        第四條 各級交通運輸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交通運輸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等職權,不受侵犯。
       第五條 交通運輸統計調查對象,應當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提供統計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前款所稱交通運輸統計調查對象是指在云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交通運輸活動的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本級交通運輸統計數據質量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負直接領導責任。
       交通運輸統計機構負責人對下一級報送的統計數據質量負監管責任,對本機構生產的統計數據質量負直接責任。
       交通運輸統計機構工作人員對職責范圍內生產的統計數據質量負直接責任,對下一級報送的統計數據質量負監管責任。
       前款所稱統計數據質量是指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
第二章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職責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強統計機構及隊伍建設,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統計人員,確保統計人員按照要求參加業務培訓,為統計工作順利開展提供必要條件。日常統計和專項工作經費在部門預算中予以保障。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開展統計調查和分析監測工作。
        第八條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全省綜合交通運輸統計工作。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貫徹執行交通運輸領域統計的法律、法規及工作規范,制定全省綜合交通運輸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運領域統計工作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落實國家、交通運輸部和省統計局相關報表制度,開展統計監督和檢查;
       (二)按照國家、交通運輸部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行業發展實際,組織開展全省交通運輸領域普查及專項調查工作,擬定統計調查項目、起草相應統計調查制度并組織實施,依法完成統計調查任務;
        (三)負責全省統計資料的收集、審核、匯總、報送、公布等工作;
        (四)開展全省綜合交通運輸行業的統計監測分析和統計信息化建設,承擔綜合交通運輸系統統計監督任務,提供統計咨詢與服務;
        (五)組織開展綜合交通運輸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運領域統計科學研究、信息化建設,歸口管理統計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和統計數據庫資源;
       (六)組織全省交通運輸統計方法和統計技術研究,改進統計工作方法,提高統計工作水平;
       (七)組織全省交通運輸統計業務培訓及測評。
        第九條 省交通運輸廳統計工作部門設在廳綜合規劃處,負責全省綜合交通運輸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運領域統計歸口管理工作。省交通運輸廳其他職能部門(業務處室)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專項統計工作。
        省交通運輸廳鐵路處、民航處分別負責協調鐵路、民航有關工作,負責收集鐵路、民航領域的有關統計數據;省郵政管理局按照職責負責郵政領域統計活動的組織實施;省交通運輸廳廳屬各有關單位按照歸口管理原則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的行業統計工作;省綜合交通發展中心協助省交通運輸廳完成相關統計工作。
        各州、市交通運輸局按照職責和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綜合交通運輸統計工作;其他專業和專項統計工作由各對口部門負責。
       全省交通運輸統計調查對象嚴格按照各項統計調查制度的范圍和內容配合開展調查統計工作。
       第十條 交通運輸統計人員應當具備完成交通運輸統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并按照規定參加統計業務培訓。
第三章 統計數據調查和管理
        第十一條 全省交通運輸統計數據是根據國家、交通運輸部和省有關報表制度和下達的調查任務,以及根據全省經濟社會工作需要進行統計的行業數據,嚴格落實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要求,堅持“誰生產數據、誰負直接責任;誰匯總數據、誰負監管責任”,逐級壓實統計數據質量責任,確保責任到崗到人。
        第十二條 省交通運輸廳綜合規劃處具體負責按照交通運輸部綜合規劃司和省人民政府相關文件要求,收集、匯總、審核、報送和監測交通運輸統計數據;州、市交通運輸局、廳屬各有關單位和廳其他職能部門(業務處室)按職責分工做好各自數據的審核和報送,同時確保數據真實有效。
        (一)州、市交通運輸局和其他相關企業事業單位負責組織將本行政區域(單位)內相關行業統計數據按照歸口管理原則,分別報省交通運輸廳、省公路局、省航務局、省綜合交通發展中心,經行業校驗后,按照要求,抄送同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并按照分級負責原則開展交通運輸普查、專項調查和抽樣調查工作;
       (二)省公路局負責公路基礎設施方面各項報表,省航務局負責水路方面各項報表,省綜合交通發展中心負責運輸方面各項報表。各有關廳屬單位分別負責收集、審核和報送相關統計報表數據,報省交通運輸廳審核后,由省交通運輸廳報送交通運輸部,并按照分級負責原則開展交通運輸普查、專項調查和抽樣調查工作;
       (三)省交通運輸廳機關各有關處室按照歸口管理原則,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的數據審定和報送工作,按需求抄送省交通運輸廳綜合規劃處,同時,開展交通運輸普查、專項調查和抽樣調查工作;
       (四)交通運輸統計調查對象按照統計制度要求,報送對口管理的審核單位,經審核通過后,報省交通運輸廳審核評估后報送交通運輸部,并按照分級負責原則開展交通運輸普查、專項調查和抽樣調查工作。
        第十三條 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備案和實施應當按照《交通運輸統計管理規定》開展,統計數據采用以全面統計與抽樣調查統計為主、其他調查方法為輔的方式搜集整理;各類報表數據嚴格按報表制度進行填報。
        第十四條 按報表制度要求,對口單位需直報交通運輸部或省有關單位的統計數據,由對口單位直接報送,同時抄報省交通運輸廳。
        第十五條 各報表報送單位應當按照逐級審核報送的原則,落實責任,分工明確,嚴格執行報表制度時限要求,按時、規范上報數據。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的統計數據,須經本單位領導和統計負責人審核、簽署并加蓋公章后方可上報。
       第十六條 交通運輸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如實搜集、報送統計資料,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在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統計人員進行統計調查時,有權就與統計有關的問題詢問有關人員,要求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資料和改正不真實、不準確的資料。
       第十七條 委托第三方開發統計相關軟件和進行數據處理工作時,必須簽訂保密協議,受委托單位不得擅自對外提供數據。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交通運輸統計管理規定》,管理統計資料,定期整理統計資料,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搜集、審核、簽署、報送、歸檔等管理制度,加強檔案的保管、調用和移交等工作,并嚴格執行統計資料保密管理規定。檔案保存期限按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交通運輸統計數據的發布,應按照管理權限,由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一對外公布,并對發布數據負責。
第四章 統計分析與監測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的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應當加強統計分析與監測,促進統計成果及時轉化和應用。
        第二十一條 省交通運輸廳建立全省交通運輸經濟運行分析制度,重點以季度為頻次對全省交通運輸經濟運行情況進行分析研究。交通運輸行業各有關單位(處室)應根據開展行業經濟運行分析工作的要求,全面配合省交通運輸廳完成分析工作。
        第二十二條 交通運輸經濟運行分析應當研判交通運輸行業發展特點與趨勢,把握階段性特征,揭示交通運輸與國民經濟、關聯產業的相關關系,并提出措施建議。充分應用科學方法,加強統計數據分析,監測交通運輸經濟運行,開發統計產品,強化統計服務功能,為交通運輸決策和服務社會公眾提供數據支撐。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的統計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與管理職責相適應的統計分析與監測工作制度,開展經濟運行分析工作。強化信息技術在統計工作的融合應用,配置統計數據處理設備,開展統計網絡、網上直報系統建設。研究“互聯網+”在交通運輸統計工作中的應用。整合交通運輸統計相關數據,加快交通運輸數據倉庫和數據資產管理平臺建設,實現交通運輸數據共享。
第五章 統計監督與服務
       第二十四條 為提高統計服務質量,保證統計數據的真實性、權威性,省交通運輸廳按照職責和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交通運輸業統計工作組織和保障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查處交通運輸領域統計違法行為,按照職責及時移交發現的統計違法線索,協助開展統計執法檢查。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自覺接受、配合并協助同級及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常規統計督查、專項統計督查和統計督查“回頭看”。按照有關規定,完成統計督查整改工作,按照有關要求開展線上、線下統計檢查工作。推動行業統計監督與各類監督方式統籌銜接、相互協調。完善統計數據內部共享機制,有效利用統計數據支撐事中事后監管。
       第二十七條 交通運輸統計調查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交通運輸經營戶按照相關交通運輸信用管理規定,記入行業信用信息系統。
       (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或者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
       (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統計資料的;
       (三)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
       (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的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統計機構負責人和統計人員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應當依法依規處理。
第六章 督查與測評
        第三十條 為加強交通運輸統計管理,促進統計工作質量與服務水平不斷提升,省交通運輸廳參照交通運輸部對統計工作的要求,對全省交通運輸統計工作進行測評。
        第三十一條 對能夠全面、及時、準確提供統計資料和開展統計分析,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將給予表揚。
        第三十二條 省交通運輸廳將統計工作納入行業督查范圍,定期開展數據質量抽查,加強現場督查,對照原始臺賬、記錄、報表等相關數據驗證統計數據的匹配性,確保全省交通運輸統計數據的準確性和真實性。對統計工作不重視、報送數據質量差、數據嚴重不符的單位將進行約談,對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的交通運輸統計調查對象,將違法問題線索移交統計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三十三條 全省各級交通運輸統計機構,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依照有關規定提供統計資料,不得拒報、遲報、虛報、瞞報,不得偽造和篡改數據。對于統計違規違法行為,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制度自2024年3月6日起施行。《云南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云南省交通運輸統計管理制度(試行)〉的通知》(云交規〔2019〕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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